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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读后感

时间: 2015-10-14
新环保法读后感一:读新环保法有感 一笔者读后感受 20XX.04.30日新华网京华时报报道:‘新环保法:8种行为地方领人应引咎辞职。’ 新法增加条文;‘对拒不改正的排污企业实施按日计罚’‘对严重的违法行为采取行政拘留’‘政府的主要负责人在面对政府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时要引咎辞职’等内容,被专家称为‘史上最严’。 同时规定了‘8种行为领人应辞职’有‘对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等。 新环保法亮点突出。‘涉及市场经济手段有七八项之多’‘除了沿用过去的排污费之外,国家在研究制定环保税,也对税费做了一些衔接’ 这些条文极为‘给力’,读了令人心潮澎湃! 国家大法,具有严肃,违者必究! 虽则规定新法20XX年实施,笔者认为其威慑力立竿见影。好就好在认真追责!又纳入市场经济轨道,给力! 二笔者期盼 环保和消防是民生两件大事。目前来说,环保可期,消防仍待‘加力’。 20XX年修订实施的新消防法组织慎密,无可挑剔。总则第二条规定:;‘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设想,如果上下一心,这是多么严密的消防网络! 重点一是强调单位全面负责,二是公民积极参与。 消防法中第三部分‘火灾预防’,第四‘消防组织’,第五‘灭火救援’等三部分,涵盖了单位和个人的作用。共罗列大项127条、细则24款,布置极为周密。但在目前看来,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很好发挥应有的作用。是消法软肋。 笔者看来,问题出在:一是执法力度、和执法权威欠缺。对于单位敷衍塞责、个人侥幸心理处置无力;再是没有纳入市场经济轨道,缺乏动力。 的十八大明确指出:‘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作用’。消防要发挥政府作用,这是不可替代的。但应转移到市场轨道,形成活力。 笔者认为。消防的服务对象主要是建筑物,如能引进保险业务,既可分散风险,又可依靠保险金融增强动力。 具体做法可以是:结合全国不动产登记,对于新建楼房,按70年使用期限,于购楼交款时一次投保交清保费。【强制险】。保险单位按建筑物消防设施有关规定负责验收,并按户配发消防器材,如消防逃生4件箱,【灭火器、防毒面具、灭火毯、逃生绳】。并协助物业组织定期消防演练。 政府加强对保险单位的监管,纠正目前保险业只管收保费营利的做法。严惩不作为。 三结束语 这篇博文疏漏甚多,主要是由于笔者才疏学浅。但笔者实现伟大中国梦的愿望是同样炽热的,抛出只是为了抛砖引玉,敬请国内学者专家不吝赐教,批评指导,幸甚幸甚!

新环保法读后感二:新环保法读后感 20XX年4月24日表决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此次出台的新环保法对于我国今后的环境保护工作开展给予了明确的目标和方向,进一步完善了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能和责任,让人民群众广泛地参与到环境保护的工作中去。作为一名从事一线工作的环保工作者,对于新环保法,我想谈谈以下几点感想: 一、 增加了公众参与的力度,环保信息公开透明化 新的环保法要求“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 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依法公开环境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提供便利。”环境保护工作是一个系统而复杂的工程。仅靠政府力量的监管是完全不够的。让公众去参与进来,与政府部门形成良好的互动,成为环保力量的一分子,能够更好地扩大管理范围和环境保护力量。而让公众更多地参与到环境保护中来,就要让他们有更多地知情权。我们政府部门越来越多地开始将一些政府信息通过媒体、网站等多种方式向公众传达,让公众更好地了解政府的审批流程、一些数据报告信息。但是不可否认,在环保领域内公布的信息依然是少量的。我们可以看到每天的空气质量情况,了解空气污染指数。但我们还无法了解在我们身边的一些企业,在建设过程中,在运行过程中,对环境有哪些危害。闻着刺鼻的味道,看着工厂附近的河流逐渐发臭变黑,我们却无法了解污染的原因。这是公众无法忍受的。环境保护部门除了要做好本职工作外,新的环保法也要求我们的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让公众也能更多地了解环境信息,包括应当依法公开环境质量、环境监测、突发环境事件以及环境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排污费的征收和使用情况等信息;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向社会公开其主要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式、排放浓度和总量、超标排放情况,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况等。通过信息的公开,让公众更加了解环境的现况,更加关注环保事业,与环保部门一道形成一张环保监管的“大网”。 二、 健全并完善了环境监测制度 作为从事环境监测的一名普通工作者,对于新环保法将环境监测制度纳入到新法中是完全赞同的。新法通过规范制度来保障监测数据和环境质量评价的统一,规定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设置监测网络,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监测机构应当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和准确负责。环境保护工作需要大量的监测数据作为行政执法和政策研究、制定的支撑。我国目前的现状,经济发达地区的监测力量尚可,人员、仪器装备较为到位,可经济欠发达地区监测部门的监测能力和技术力量相当薄弱。尽管逐步开放了监测市场,引进社会化机构作为补充力量,但是尚未建立起一套成熟的监管制度。新法中对环境监测的机构明确要求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和准确负责。新法的颁布有利于环境监测工作的模式和现状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和改进,为监测工作的发展提供了理论的依据和保障。 三、 监管力度加大,监管手段变硬 此次新法全面促进了监管的力度。一是规定了行政考核机制。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开。"通过考核这一手段将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工作业绩和官员的政治前途相挂钩,有助于转变官员尤其是地方官员重视经济发展而忽视环境保护的观念。二是设立人大监督机制。新《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环境状况和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对发生的重大环境事件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人大监督机制的设立,将促使同级人民政府认真履责,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从新法上看,监管手段也更加强硬。从前的环保监管是“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发现污染,给予一定数额的罚款。造成污染企业“拿钱消灾”,污染后罚款就当完事了。更有企业把有关部门的查处和媒体的曝光当做一次宣传和广告,极大地影响了环境保护监管的力度和效果。新颁布的环境保护法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通过新法规定,我们发现污染的“成本”不再是简单的罚款,而是有可能追究刑事责任,这样的后果让企业不再敢“越雷池一步”,使环保部门的执法力度得到极大地增强。 新环保法的出台将进一步加强我国环境保护的力度,为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武器”和坚固的“盾牌”,为建设生态型、节约型社会主义打下了坚实的基矗

新环保法读后感三:新环保法读后感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14年4月24日修订通过,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条文从47条增加到70条,这也是中国通过“史上最严”新环境保护法,并规定了生态保护红线的设定,引人注目。 我在学习新环境保护法有三点体会: 一:对新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意义认识 新环境保护法的出台,标志了我国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公害、保障民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社会和谐、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现实和深远的意义。 二:增强公民从我做起的环保意识 新修订的环保法对增强公民的环保意识作出了一系列具体规定。将每年6月5日定为“环境日”,规定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能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意识,配合实施环境保护措施,按照规定对生活放弃物进行分类放置,减少日常生活环境造成的损害……。对于我本人来说,作为公民的一员,应当响应政府的号召,遵纪守法,加强学习,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从社区做起,增强环境保护意识,倡导低碳生活,适量运动,戒烟限酒,树立勤俭节约之风,把建设绿色家园作为义不容辞的使命。带头参与、带头践行、带头宣传,节约一滴水、一度电、一张纸,在生活中减少一次物品的使用,提倡适当消费、适度包装入手,在公共场所做到不乱扔垃圾、不高声喧哗、不损害树木花草,不在公共场所吸烟、不乱放鞭炮、不焚烧废弃物,不在墙壁乱刻乱画、不在楼道乱放杂物,保护环境规范行为从我做起,人人健康生活。 三:当好一名环保志愿者 新环境保护法第一章总则第9条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做好环境保护的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组织、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良好风气。人人参与环保是这次修订环保法的亮点之一,公众参与的基础是确保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尽管目前的环境不尽如人意,但我们都是贡献污染的一份子,如果我们每个人都不从我做起,是没有出路的,当然企业是主体,政府要负责

新环保法读后感四:新环保法读后感 新环保法第59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这种按日计罚制度是体现新法“严”的特征之一,目的是解决“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现象,尤其提高法律的执行力。实践中,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具有持续,当被查处后当事人拒不改正,办案机关不需按另一个违法行为进行查处,而可根据前一案件实施按日罚款的处罚。但将来在实际办案中执行按日计罚的制度可能遭遇以下问题需要澄清。 一、关于按日计罚的属 从立法意图上看,新环保法引入按日计罚的目的,是彻底解决违法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而“拒不改正”的执行力问题,容易引人混淆按日计罚是强制执行还是行政处罚。在此讨论按日计罚的属的意义,是为了澄清行政机关实施按日计罚的行政行为将来由《行政处罚法》规范还是由《行政强制法》规范的问题。同时回答按日计罚是《行政处罚法》中所指的“罚款”,还是《行政强制法》中所指的“加处罚款”的问题。如果是行政处罚,就要遵循《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履行法定的程序,按日罚款如属较大数额必须举行听证;如果是强制执行,就要遵循《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而纵观新环保法第59条第一、二、三款规定,按日计罚是属于罚款的行政处罚。 二、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新环保法直接规定的按日计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是: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行为。该行为中必须同时具备三要素:一是违法排放污染物;二是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三是拒不改正。除此之外,新环保法还授权地方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前述规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而《行政处罚法》第11条规定,地方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那么,新环保法授权地方法规增加违法行为的种类如不受前述限制,意味着所增加违法行为的种类可以不局限于上述三要素。这个问题需要立法解释。 三、按日连续处罚与原罚款的关系 《行政处罚法》第24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那么,按日连续处罚与原罚款是否是对同一违法行为作出的两次罚款的处罚?否。按日连续处罚和原罚款处罚虽然都是以罚款形式出现,而且都是基于当事人具有持续的违法行为作出,但两者具有本质上的区别。原罚款处罚是针对当事人的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作出的,而按日连续处罚是针对当事人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行为作出的处罚。因此,两者的违法行为种类是完全不同的。但两者却是密切关联的:一是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是相同的;二是按日连续处罚的每日罚款数额与原罚款数额是相等的;三是办案机关和案件当事人未发生变化。 四、关于起始日期的确定 上述条款规定按日罚款“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计算,起始日似乎非常明确。但是,在实际办案当中,责令改正与罚款处罚的日期并不一定相同。责令改正不是行政处罚的种类,罚款则是行政处罚。有一些环保部门在办案过程中(立案后结案前)采取先向违法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再作出罚款处罚的决定。因此,责令改正先于罚款处罚。这样在同一个案件中会出现两份文书,日期也有先后。在罚款的处罚决定下达当事人时,之前责令改正有可能被执行,也有可能未被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23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该条所指的“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是否指的是“同时”?这关系到前述环保部门在实际办案中先向当事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或者《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后实施罚款处罚的程序是否合法。 如果责令改正是在作出罚款处罚的决定书上同时载明,按日连续处罚的起始日期就是做出处罚决定之日的次日。但是,办案机关在发现并查处当事人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时,不立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就会有放任之嫌。因此,笔者主张责令改正应当在案发后尽早实施。而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一部分是能够立即执行的,比如停止偷排;而一部分则需要一段时间才能完成,比如拆除偷排设施。这就涉及合理运用限期改正。笔者认为,对于那些需要一段时间才能拆除或者建设的工程项目,办案机关应当在限期时段,将案件处罚决定的执行监督与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统筹安排一并进行。 五、关于“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认定 认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首先需要调查该行为必须满足的“三要素”,即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并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其次是调查“三情况”,即前次罚款处罚是否执行完毕、违法排放污染物行为是否终止、责令改正或限期改正的事项是否已经完成或者处于合理的进度。 责令改正,虽然不是一种行政处罚的种类,但是属于办案机关向当事人发出的行政命令,以规范文件呈现。行政机关拟发该文件的质量,体现其办案水平。因为它直接关系到事后对“拒不改正”的认定。 如果当事人已经被责令改正,但罚款处罚尚处于待定状态,案件未结,在办案期间被责令改正未改正的,本次处罚并不追究其改正情况。而且,计算该罚款数额,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办案机关向当事人作出该次罚款处罚后,当事人仍未完成或者实施改正的,需要接受从被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日连续罚款的处罚。即在当事人受到罚款处罚后,其前一段期间拒不改正的,也将被追溯罚款处罚。 今后执法实践可能会遇到上述问题,或者更为复杂,以上纯属笔者个人见解,有待相关部门出台一系列的司法解释加以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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